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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的暂行规定

作者:xjk 日期:2021-03-17 17:19:40 点击数:

关于严禁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针对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机构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收现金是指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以科室或个人名义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擅自收取医疗费用(如药品、卫生材料、手术、治疗、检查、有价疫苗等)现金,没有正当理由24小时内不上交医院纪检部门,设立小金库,作为科室集体或个人收益。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部门,由医院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五条  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追缴“红包”外,并处“红包”金额5-10倍的处罚;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在以上处罚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第二次收受“红包”者,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索要“红包”的,除按第五条处罚外,还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含供应商给予的用药或各种材料提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医院纪检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够不上犯罪的,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所得回扣金额5-10倍罚款,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至一年的执业活动,三次及三次以上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将给予待岗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在经营活动中给过“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科室私收现金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扣发科室当月奖金,三年内不准评选先进,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三个月岗位津贴。个人私收现金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扣发六个月奖金,三年内不准评先评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临时工一律辞退。

第九条  科室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科室、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的表率,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导致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不力、疏于管理、医德医风存在突出问题、社会反响强烈的科室、部门,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科室、部门的共产党员收受和索要“红包”、“回扣”、私收现金的,除按本处理意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制定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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