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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xjk 日期:2021-02-10 18:07:05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分析研究、组织贯彻落实,带来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致使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较多或导致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授意、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使案件查处工作受到影响的。

4、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社会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5、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导致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子女升学、乔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8、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奢侈浪费,公款吃喝,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追究包括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诫勉提示:指通过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责令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检查或进行整改。

2、通报批评:指对发生责任问题的领导,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3、组织处理:指责令责任者辞职或对其免职。

4、纪律处分:指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权限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院纪委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党办提出意见,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具体实施。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院纪委研究,可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提示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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