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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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xjk 日期:2020-03-23 09:15:4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医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推进医院党委会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履行党委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红河州关于贯彻落实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由党委会集体决策,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述职。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执行党中央决策部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卫健局的决议、决定及各项工作部署。

(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严守党的纪律规矩,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依靠广大职工,推动医院改革建设发展。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注重调查研究,尊重规律,结合医院客观实际进行决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科学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七)坚持依法治院,强化法制意识,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重大决策必须按程序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医院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讨论决定医院建设方向、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讨论决定医院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第七条  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讨论决定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网络舆情工作、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工作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审定以医院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第十条  讨论决定召开医院党员大会、年度党政工作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事项,审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报告,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资产、后勤、对外交流等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以及重大社会服务,扶贫工作等。

第十二条  讨论和决定干部事宜。

(一)讨论决定医院二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有关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考核、奖励及监督等。

(二)讨论决定二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

(五)审定须报请上级审批的干部事项。

(六)审定需要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工作方案及年度重大工作等事项。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反腐败工作;讨论决定给予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医院工会、共青团,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医院年度预算方案,年终预算执行、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及预决算公开的审定。讨论决定医院贷款、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讨论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及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讨论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急及机动资金的使用;每台(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批量设备、大宗器械物资购置和维保服务购买,50万元(含50万)以上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金额在50万(含50万)以上重大项日安排事项。由司法机构判决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及协商解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事故赔偿。讨论决定对外投资、融资项目、融资规模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推荐先进集体、个人等荣誉或奖励人选以及医院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事项,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等议事决策机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以及经医院党委授权的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取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医院党委请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取院长办公会相关议定事项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医院党委请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应由党委会议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及准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包括:

(一)决策性议题,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审定的议题。

(二)干部工作议题,指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院管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奖惩、监督等事项;上级部门要求推荐和考核的其他重要干部。

(三)通报性议题,仅需通报党委会成员知晓的议题。

(四)传达性议题,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著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

(五)听取汇报性议题,指定期不定期听取医院职能部门、群众组织、下级党组织工作汇报,原则上每年1次。

(六)需要列为党委会议议题的其他议题。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各党委委员提出,于每月12日前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遵循重大议题和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交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党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除讨论干部工作议题、密级较高的议题或紧急事项外,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1至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送达的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搞临,对已确定的议题,各党委委员及涉及提案的分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应当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三十条  建立议题提前报告机制。党委委员应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计划性。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党办人员、纪委委员为列席人员;议题主办、协办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进行答询。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由议题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表明态度,与会党委委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党委书记末位表态。

第三十五条  表决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表决采取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任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暂缓的议题,会议应作出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五  执行与督办

第三十七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合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党委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取权,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按分工组织相关科室和部门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要注意协调配合,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院领导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未作出决定前必须按原决定执行。如未能完成实施任务的,应向党委会报告原因及后续工作,明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每半年至少向党委会集中通报1次。

第四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除干部任免和涉密事项外,均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者文件,党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至党委办会室补看会议记录,党委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党务公开的规定进行公开。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四十一条  与会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其他党委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医院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于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院内各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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