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创新成果 2016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中央党内法规。 2017年10月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018年10月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与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 2019年1月 施行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分类 2016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 3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和策略。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违纪、违法、犯罪的内涵,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另一方面,在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纪检机构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防止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及时充分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手段,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