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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台】第四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知多少

作者:xjk01 日期:2023-11-23 17:00:04 点击数: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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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创新成果


2016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中央党内法规。

2017年10月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018年10月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与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

2019年1月

施行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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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分类

2016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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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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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和策略。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违纪、违法、犯罪的内涵,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另一方面,在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纪检机构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防止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及时充分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手段,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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